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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務項目
補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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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辦辦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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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所依據醫療法第74條規定,醫院、診所診治病人時,得依需要,並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,商洽病人原診治之醫院、診所,提供病歷複製本或病歷摘要及各種檢查報告資料。原診治之醫院、診所不得拒絕;其所需費用,由病人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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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維護個案隱私,領取文件時,個案本人請攜帶身份證明文件(正本),如非本人辦理,請填妥委託書並攜帶雙方身份證明文件,經確認身分無誤後領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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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相關申辦服務之收費標準及工作天數皆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3年9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30217501號函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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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作時間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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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醫證明:3個工作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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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歷摘要證明書(包含心理師評估內容):7個工作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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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費標準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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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醫證明:1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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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歷摘要證明書:5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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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處理費:50元/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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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歷影印費(A4):5元/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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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歷申請規範
病歷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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